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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2 (2018: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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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單一而具可分性之法律行為,倘綜合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交易之習慣、其他具體情事,並本於誠信原則予以斟酌後,認為使其他部分發生效力,並不違反雙方當事人之目的者,應有民法第111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排除侵害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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