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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2 (2018: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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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務人之給付需債權人之協力者,縱未約定債權人為協力行為之期限,然依一般社會觀念,債權人仍應於合理之期間內完成其協力行為。倘因債權人不於合理期間完成協力行為,致債務人遲延給付者,尚難謂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債務人自不負遲延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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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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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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