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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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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係於民國98年1月23日增訂,乃本於權利人不得以單獨行為妨害他人利益之法理而設,既係源於權利濫用禁止之法律原則,則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雖發生於新法增訂前,自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即其拋棄有上揭法條規定之情形,非經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否則對於該第三人應不生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所有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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