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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務人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惟債權人就將來之給付有預為請求必要,而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該起訴狀繕本之送達,本寓有催告債務人於將來應為給付時為給付之意思,倘債務人受催告而於將來應為給付時仍未為給付,是否無須於該應為給付時起負遲延責任而給付遲延利息?亦非無進一步研究之餘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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