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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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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所稱受僱人,須在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始足當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借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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