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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分割遺產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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