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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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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該支票改寫或撤銷平行線,係第三人變造並偽造存戶印章蓋於其旁,銀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蓋於變造處之印章係屬偽造而予付款,尚不得謂其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而令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回復原狀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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