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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回復原狀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310條第3款規定所謂債權人之受有利益,不以直接受有利益為限,只要第三人受領清償與債權人所受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即為已足。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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