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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0 (2017: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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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該決議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參諸公司法第218條之2賦予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之權利,同法第204條因就董事會之召集明定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監察人,以資遵循之趣旨以觀,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決議應屬無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遺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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