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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履行遺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遺贈係遺囑人以遺囑之方式對他人(受遺贈人)為無償讓與財產上利益之行為,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且受遺贈人僅取得請求遺贈義務人交付遺贈物之權利,是受遺贈權利之行使,以遺囑人死亡後,對遺贈義務人發表請求履行之意思為要。而依民法第94、95條規定,該意思表示以義務人了解或到達義務人時發生效力,於遺囑人無繼承人且未有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之情形,客觀上既欠缺得受意思表示之人,受遺贈人之請求權自無從行使,必依法有受意思表示之義務人產生,其請求權得行使,消滅時效方可起算。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貨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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