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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9 (20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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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用建築房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城市地方,以在他人土地上有房屋為目的而租用基地者,無論係租地後自建房屋,或承受前手之房屋後始租用該基地,皆應解為租地建屋契約。又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基地有租賃關係,如當事人間無相反之特約,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全部或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是為所有人對於地上房屋使用收益權之行使,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租約之原因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本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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