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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9 (20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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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機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醫師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又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本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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