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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與優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存在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規定,應屬效力未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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