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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5 (2017: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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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合約款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就效用有爭執之標的物或工作物,受領之買受人或定作人於責任釐清前,如將之加以改變,致失判斷瑕疵責任歸屬之可能,應視為買受人或定作人已同意受領該物,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房地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房地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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