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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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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如因其行為(不論有無過失),使債權人信賴而未及時行使權利中斷時效,俟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即與其前之行為有所矛盾,可認係違反誠信原則。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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