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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扣押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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