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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1 (2017: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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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扣押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假扣押裁定之聲請,固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惟若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取得假扣押裁定,而得據以聲請執行假扣押以保全其債權後,仍為保全同一請求,再度對該債務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時,自應先釋明其收受前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之事實(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參照),否則即難認其有再為聲請假扣押之必要,自不應准許。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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