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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修法前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固因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而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即不得就支付命令所據之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惟法院於核發支付命令前並未就債權人之請求為實質審理,債務人於督促程序並無平等、公正之聽審機會及參與辯論之程序,倘該確定支付命令係因債權人以不實之陳述或證據資料,使法院陷於錯誤而核發者,債務人因債權人執該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受有損害時,即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此項訴訟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與該確定支付命令並非相同,無所謂違反修法前確定支付命令之既判力可言。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地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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