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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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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然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如屬損害總額預定性者,該違約金即係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預定損害賠償總額,其目的旨在填補債權人因其債權不能實現而受之損害,並不具有懲罰之色彩,法院於衡量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自應以債務人所應賠償債權人之金額作為主要之準據,初與債權人(編:應係債務人)主觀之歸責情形無關。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通行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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