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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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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就內部關係言,出名人通常固無管理、收益、處分借名不動產之權利,惟既係依適法之債權契約而受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在外部關係上,自受推定其適法有此不動產之物權。倘該不動產物權之登記,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復無登記錯誤或漏未登記等情形,自難認有何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所稱「原登記物權之不實」可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排除侵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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