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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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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佃爭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72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已增訂:「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為耕地出租人得於租佃期限屆滿前,「終止」耕地租約之事由。是倘僅係「不為耕作」而無同條例第16條第1項所定之「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情形,依上開條例增訂意旨,應祇生出租人得「終止」耕地租約,請求返還耕地問題,尚難認原訂租約為無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佃爭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排除侵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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