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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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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企業經營管理者,倘利用其資訊上之優勢,故意製作虛偽之財報申報或公告,既足使投資人誤以該企業之業績將有成長或有所轉機,而作出買賣股票之決定,衡量危險領域理論、蓋然性理論、武器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等因素,就受害之投資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予以減輕(降低證明度)。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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