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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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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Y對於系爭系統工程未於履約期限內完工,係可歸責於X等各節,於原審已爭執甚烈,而X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既經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則Y對此有利於己之判決及其判決理由本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況其已對以先位之訴認定事實為前提之備位之訴聲明不服,則Y就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先位之訴判決理由所判斷者,但足以影響備位之訴判決結果之重要爭點續為相反抗辯,能否謂與誠信原則有違,即非無疑。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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