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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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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且無「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原審在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就X不同請求項目間為金額之流用,致超過X該項目原請求之金額,然所准許X請求之本息總額,並未超過第一審所命給付,仍難認為違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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