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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Y於73年2月11日遷移澳大利亞,X於100年間訴請其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關於對Y應為送達之處所,應向該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即松山地政事務所查詢。而我國人民移居國外後,所持護照效期屆滿,向我駐外館處申換新護照,在護照申請書會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國外地址,自亦應向該局查詢移居人在移居期間有無換發護照情事,以查明其國外地址。倘上開機關於臺北地院准許公示送達前,確有關於Y送達處所之資料,於向該處所送達而無效果前,即不應准為公示送達,其判決之公示送達亦非合法,尚無使上訴期間開始進行之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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