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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7 (2016: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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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而至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成立已滿三年但尚未屆期;或未定期間,而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成立已滿三年者,均應認至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契約始失其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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