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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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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院於囑託機關或團體為鑑定時,如認其提出之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者,應命各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到場說明,經法院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形成後,再為適當完足之辯論。必待透過上述程序,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序始得謂為合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遷讓房屋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拆屋還地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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