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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遷讓房屋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有正當理由時,法院不得命其追加,倘追加結果與該拒絕之人本身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相衝突時,其拒絕即有正當理由。法院如認該未起訴之人拒絕之理由為正當,則與事實上無法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情形無殊,為保護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由其餘共有人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公同共有債權與全體共有人,仍屬當事人適格。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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