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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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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務之履行需經債權人協力始得完成者,因債權人未為協力,致債務人之履行受妨礙,債權人固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任,但其債務並不因而消滅,且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復再表示受領之意思,或為受領給付必要之協力,並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即應給付,否則仍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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