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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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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佃爭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稱「不為耕作」,乃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有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就原供耕作之土地不為耕作,任其荒蕪之意。倘該部分耕地原非供耕作使用,則縱承租人嗣後未積極利用該土地,亦與該款所稱不為耕作之情形有別。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排除侵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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