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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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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排除侵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定空地作為防火間隔使用,目的在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公眾平常通行之用,不得以防火間隔作為主要進出通路。再者,公法上權利與私法上權利兩者之權利性質、目的各有不同,私人間不得逕爰為私法上請求權基礎。建築法第11條第2項固規定,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惟核該項規定性質為公法上之行政管制規定,非謂逕給予同一建築建築執照基地所有人私法上主觀權利,自不得以之做為其對法定空地通行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租佃爭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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