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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繼承權被侵害,係於繼承開始逾10年後始發生者,在此之前,既無侵害事實,即無請求回復可言,尚非得逕依同條第2項規定,認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業因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於此情形,關於該項請求權之行使期間,法無明文。為早日確定繼承關係,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即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權被侵害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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