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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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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司符合第234條第1項規定時,固得於未開始營業而無盈餘時,分派股息,但開始營業後,須有盈餘始得為之。而所謂「營業」,係指公司經營其事業獲取利益之事實狀態,故「開始營業」應以該狀態之啟始為認定時點,以判定其因營業而獲取利益後有無盈餘,當不以其全部營業據點均開始營業為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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