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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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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分割遺產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於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審理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例如合併或追加提起之一般民事訴訟事件為先決法律關係之爭執、合併或追加須合一確定之第三人、就抵銷之餘額為反請求等是。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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