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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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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倘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貨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分割遺產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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