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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1163條所謂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倘繼承人於陳報遺產清冊時,不知有該遺產之存在,嗣又因誤認無此遺產而為處分,既乏前述主觀故意或意圖,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交付帳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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