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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商人所供應之商品不以日常生活所需之小額或小量商品為限,凡商人所供應之商品在客觀上為日常頻繁交易之客體者均屬之,初不以商品價格之多寡作為辨別標準。至於所謂日常頻繁交易之客體者,亦不限於該商品前已存有多次交易或曾與第三人交易事實為必要。且買受該商品者,並不排除買受之人再利用該商品以獲取利潤者。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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