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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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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模具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其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分割遺產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加班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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