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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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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數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監護子女再審之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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