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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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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固規定: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惟是否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如認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未予改用,尚不得指為違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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