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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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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履行契約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所明定。此項禁止規定,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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