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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惟經法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即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之適用,其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之連帶債務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聲請准予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違約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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