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為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所明定。原法院未及審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增訂,以未經開庭全體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等詞,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難認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