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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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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家事事件法第95條固規定,抗告法院除認為不適當者外,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該陳述意見之機會,不以行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為限,以書狀陳述其意見之情形亦包括在內。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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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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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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