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s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優先購買權為形成權之一種,一經合法行使,即生與出賣人按其與第三人約定之「同一條件」補訂買賣契約之效力。若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自無由法院依職權予以調整買賣價金之可言,尚不得逕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規定,依職權為增減原定之給付。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特留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