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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6 (2015: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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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假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院定假處分之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現行地政機關已採實價登錄制度,係土地、房屋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市場價格,債務人通常係以市場價格為處分,其所受損害自應以之為計算基準。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停止執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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