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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6 (2015: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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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借名登記之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此際借名者或其繼承人自可行使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如該標的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請求賠償損害,且性質上為原債權之延長。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假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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