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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6 (2015: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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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間接被害人不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至被害人當場死亡者,其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亦不得讓與或繼承(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參照),亦無從以該精神慰撫金為基準,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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