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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6 (2015: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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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消費者或第三人死亡時,自應從消保法第51條之規範意旨作「目的性擴張」,將請求權人之主體,擴及於被害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並以非專屬性且係因該事故應支出之醫療等費,而不超出該消費者或第三人原得請求之基礎損害數額,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之基準。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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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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