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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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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基準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第156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如為不同之法人,勞工若基於借調關係,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與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勞雇關係存在於新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有別。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16號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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